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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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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簡介: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平安路531號 郵政編碼:336000
根據《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宜春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宜發[2010]2號)文件規定,撤消宜春市人事局、宜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組建宜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正縣級,為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管全市人事人才、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
一、職能調整
<一>劃入的職能
將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能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市民政局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所有職能整體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保障局。
<二>劃出的職能
將技工學校評估認定工作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三>新增的職能
將市教育局承擔的大中專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工作職能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四>強化的職能
1、強化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能,完善勞動收入分配制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強化城鄉就業職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3、強化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能,加快建立全市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強化全市社會保險職能,建立健全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體系。
5、強化勞動監察和農民工工作職能,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基本方針、政策、措施、結合全市實際,研究擬定全市人事管理、人事制度改革、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和制度,并進行監督檢查。
<二>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政策法規,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全市公務員隊伍的管理工作。按照《公務員法》,擬定實施意見和辦法,并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市直各部門、各縣(市、區)實施《公務員法》。
<四>貫徹落實國家、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五>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制定全市統籌城鄉就業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就業服務和職業中介工作,組織指導各類就業服務機構開展就業服務工作;規范管理人力資源市場運行,發揮市場合理引導、配置各類勞動者就業的基礎性功能作用。負責外籍人員在全市就業登記服務工作、農村勞動力有序轉移和農民工就業工作;同時承擔民生工程擴大就業和社會保障目標擬定及督查、考核工作。
<六>綜合管理全市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負責職業技能培訓、中級以下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證書管理發證及有關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職業培訓機構認定、審批與管理工作;組織全市職業技能競賽,推行勞動預備制度,組織調查、統計全市各類技能人才構成情況,適應全市經濟發展需要,編制全市職業技能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各類城鄉勞動力提高就業技能的培訓工作。
<七>負責全市社會保險工作。組織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社會保險擴面和基金征繳工作;負責制定退休審批管理辦法和參加養老保險人員的退休審批工作;負責制定全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實施辦法;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管理制度,負責市本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辦理;審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規程及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內部控制辦法;實行企業年金方案備案制度;審查認定定點醫院、藥店及有關單位(機構)承辦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負責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組織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決算和預算;對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和就業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實行行政監督。
<八>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改革和工資福利工作。擬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津貼、離退休的實施辦法;擬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職務)考核晉升以及管理的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綜合管理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對全市企業職工工資及其他勞動報酬進行宏觀管理;制定并定期發布全市企業工資最低支付標準;定期發布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根據國家制定的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制定相關實施辦法并監督實施;指導用工單位的勞動管理及集體合同簽訂工作;負責特殊工時審批、技工調配、政策性安置和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審定工作;參與評定推薦省、市級勞動模范工作。
<九>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聘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
<十>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員的設崗定職工作;負責專門人才的規劃、培養工作;負責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推薦選拔工作;負責留學回國人員在我市的安置、工作調整和有關的科研經費資助協調工作;健全操作工作管理制度;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專業技術人員為經濟建設服務工作;開展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培養工作;研究擬定引進專業技術人員來宜工作的政策、規定、并組織實施。
<十一>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貫徹實施國家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擬定全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辦法、制定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和培訓的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的安置管理服務工作;做好企業軍隊轉業干部的維穩解困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外國專家綜合管理和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定引進國外智力措施和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
<十三>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宣傳、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信息網絡,定期發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指導相關社會團體開展科研工作。
<十四>組織全市開展勞動關系調整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處、仲裁工作。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規范管理勞動合同簽訂鑒證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法律、法規宣傳、信訪受理、政策咨詢、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勞動保障行政監察工作。代表市政府行使勞動保障監察檢查職權;全面開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執行勞動保障法規行為的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指導縣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建立勞動保障監察制度,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十六>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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